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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工会工作职责
2018-09-2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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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职责如下:

一、围绕学校党委的中心任务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制订工会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指导各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二、全面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性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国工会章程》,定期筹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主持)教代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五、指导各部门工会开展二级教代会和院(处)务公开工作。

六、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做好各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七、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健康水平;做好教职工社团的组建管理工作,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八、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教职工的教学技能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培训、推荐工作。

九、关心教职工生活,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办好职工消费合作社。

十、按照工会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的固定资产。

十一、做好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工作,发挥校女工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青年教职工的健康成长。

十二、做好工会的组织建设工作,管理好会员的发展、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培训工会专兼职干部,抓好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管理;开展好“职工之家”建设活动。

十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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