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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7-11-0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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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后负责落实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奖惩规定、医疗保健规定、“三育人”条例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对干部的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建议。

第七条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指挥和管理的职权,积极主动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构成: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代表以院、系、部、处、办、馆、公司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保证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还要邀请部分离退休职工、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二)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教职工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在任期内如犯有错误,不具备代表资格的,原单位可按一定程序撤换。代表调离学校,可由调出单位另行补选。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但没离开学校,仍保留代表资格。

(四)代表任期未满而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停止。如工作需要,可列席教代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分职业、民族、性别、党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均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办事公道,工作认真,有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威信。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和建议权利,并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征求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带动群众支持学校工作,积极参加改革;

(四)爱岗敬业,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制度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参加会议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政、工领导,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委会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通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设主席团,常设主席团由有关校领导、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专职工会干部、职能部(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有关校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和专职工会干部实行席位制。常设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完成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有关任务,讨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各自的任务。

第十六条教代会各代表团是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形式,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充分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职能,如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因调离、退休等情况出现空缺,各代表团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选。院、系等单位都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履行教代会职权。各部门工会委员会是该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做好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提案的立案、转交和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常设主席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提案工作委员会除在教代会期间集中征集、处理提案外,还负责闭会期间提案的收集和处理,有权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并将提案处理情况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学校的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总结和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要通知校工会负责人参加,并应听取校工会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教代会或工会的意见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与工会联署发布。

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教代会建立定期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经第五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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