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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工会黑龙江大学委员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
2017-11-0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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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工会黑龙江大学委员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



为了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为全校工会会员服务,经校工会常委会会议研究,根据总工办发〔2014〕23号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总工财发〔2014〕69号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要求,参照《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原则

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工会和黑龙江大学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校工会财务工作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重大项目开支需经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上报工会常委会通过执行。经费使用实行副主席分协管,法人代表负责的“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工作审批流程见附件一。学校工会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学校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二)民主管理原则。

依靠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接受全校会员的监督。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会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工会会计核算工作,监督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定期向省教育工会汇报年度财务工作情况和预决算情况;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三)勤俭节约服务职工原则。

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障工会中心工作。

二、经费收入

(一)会费收入。

会员依照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黑龙江大学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

黑龙江省教育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黑龙江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黑龙江省教育工会给予的补助款项。

(五)事业收入

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经费支出

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一)工会为会员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支出

工会开展会员教育活动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工会开展的会员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会员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会员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工会购买用于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道德规范、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育的资料图书可在职工教育费列支。

外聘教师的讲课费,可按以下标准发给讲课酬金: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本单位专职教师讲课适当降低标准。其他社会名流可根据其社会影响力对应相应标准发放。

2、文体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会员文体活动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工会开展会员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四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开展的活动应全部列入文体活动费开支)、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不够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设备器材)及文体活动设备的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比赛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裁判费、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用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费用支出。

在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可对积极参与的会员给予不超过20元/人的鼓励奖。优秀个人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赛总人数的30﹪,奖励额度不超过100元/人,优秀团体奖励额度不超过50元/人。

参加工会组织的在哈尔滨市内开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且利用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参加演出和比赛人员和随队工作人员,可按每人每天80元发放补助(包括误餐补助),补助天数不得超过15天。文体活动费不可列支餐费。代表黑龙江大学参加高水平竞赛发生差旅费的参照黑大校发〔2015〕42号《黑龙江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管理执行。根据参赛要求每人可在3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超过标准部分自负,并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严格控制参加人数。

工会工作人员因组织工会其他活动发生误餐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发放补助。

3、宣传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宣传活动方面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费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网络宣传、会员读书演讲活动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五一、国庆节);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订阅、购买的图书、报刊资料;媒体宣传费,指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先进事迹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图片、书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刊登、广播等费用及购买宣传活动设备、器材(不够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设备器材)和设备维修费等支出。按中央纪委规定,不准许报销春节鞭炮支出。

工会举办的讲座、报告会所请主讲人的酬金可参照本办法职工教育费的标准执行。工会开展的技术交流比赛和会员读书活动、网络宣传、智力竞赛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可参照文体活动费的标准执行。

4、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工会开展会员劳动竞赛,技术技能竞赛费用;会员合理化建议表彰活动;组织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活动参观、召开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座谈会、组织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短期疗养的活动费、公杂费;巾帼双文明立功竞赛表彰奖励,表彰奖励优秀女会员、女工工作者、文明家庭等活动,“三·八国际妇女节”活动支出,由工会组织的代表黑龙江大学参加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业务类技能比赛,对获得名次的选手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上级给予物质奖励的,工会不重复奖励。

参加省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等业务类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赛选手分别发放不超过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同时发给为选手做赛前辅导的专家每半天辅导费不超过500元。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校工会经费实际情况,利用节假日组织教职工休疗养的工作人员可给予不超过二倍的工资报酬,原则上每人每天工资补助不超过150元。

(二)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会员权益的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

主要指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咨询活动,制定、印发、推广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

主要是指工会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护会员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会员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如: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竞赛、加强安全员队伍建设等发生的支出。省教育工会统一组织的“女职工安康保险”工作,标准为40元/人。

3、法律援助费

主要是指工会向会员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如:会员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工会组织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为会员聘请律师的费用等支出。具体标准参照《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4、困难职工帮扶费

主要是指工会对困难会员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如:日常发生的困难补助,也包括会员因受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龙卷风等)家庭和财产遭受损失的救灾补助等。标准参照《黑龙江大学工会慰问及困难补助制度》。

5、送温暖费

主要是指工会组织在元旦、春节期间向会员及困难家庭送温暖时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两节”期间工会向困难会员及困难家庭送温暖活动和向节日期间坚守在一线工作或在抢险救灾一线工作的会员慰问活动发生费用。标准参照同困难职工帮扶费标准。

6、其他维权支出

其他维权支出方面是主要用于核算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

培训费方面是指工会开展专职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学习所需要的费用支出。包括:培训学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租赁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教师讲课费等支出。培训所需的讲课酬金参照职工教育费标准执行。

2、会议费

会议费方面是指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支出。

3、外事费

外事费方面是指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费用。主要用于工会接待外国工会或组织来我校工会开展交流、参观的费用和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会工作的考察交流活动。外事活动开支必须按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或所在地区关于外事活动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特别是购买赠送纪念品。

4、专项业务费

主要是指工会开展组织建设、购买订阅工会业务专用书籍资料、考核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费用,建设职工之家、职工活动室布置宣传费、工会业务大型专题调研活动、工会财务工作经费、经审工作经费等专项业务等支出。

会员生日慰问标准参照《黑龙江大学工会慰问及困难补助制度》;评选表彰各类工会优秀称号每两年可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优秀“职工之家”建设资金扶持,由主席办公会根据部门工会具体情况研究决定;部门工会组织元旦工会活动的经费资助,标准为每名会员20元。

5、其他业务支出

主要是指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包括基层工会的办公费、差旅费等开支。基层工会购买办公用品、购买不够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俱、邮电费和办公设备、家俱的维修费、购买低值易耗品。差旅费相关标准按照校发〔2015〕42号文件《黑龙江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工会专职干部需要加班的,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班费按照《劳动法》和黑龙江大学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发放,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四)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工会经费有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会员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生活等服务的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工会专职干部参与事业单位管理发生的加班费从事业单位利润中支付,标准参照本办法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中标准。

(六)其他支出

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具体额度由主席办公会根据经费结余情况集体研究,上报工会常委会通过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黑龙江大学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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