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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部门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2015-12-2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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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全校各部门工会有限的会费真正用到基层、服务教职工,校工会按照总工办发[2014]2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总工财发〔20146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参照部分省市及高校工会规定的具体标准,制定《关于黑龙江大学部门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部门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学校工会按上一年度部门工会所缴会费全额回拨的会费;学校工会补助的经费。

二、部门工会经费使用原则

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依法合规,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记录。

服务职工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惠及大多数会员。

勤俭节约原则: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民主管理原则:经费支出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决定,定期在全体会员大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校工会和会员的监督。

三、部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开展会员教育活动的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提高会员教学技术、劳动技能,开阔视野、新知识培训、提升综合素质等活动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及消耗品的;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奖励。

1、支付会员教育活动外聘教师授课酬金最高不超过500/*半天。

2对教育活动中评出的优秀学员(不超过学员人数10%)进行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人。

(二)开展会员文体活动的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文艺、体育、观影、节日联欢等各类活动所需的设备器材、用品购置、场地租赁等支出;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奖励费;参加各类活动产生的误餐费;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应保证至少有半数以上会员参加。

1、部门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购买电影票。观影活动尽量统一组织,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的电影观摩券。

2、部门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活动发生的车辆租赁等费用和交通费用;活动地点应严格控制在哈尔滨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3、部门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文体活动发放活动裁判费、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人;奖品费,最高不超过50/人。

4、会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确需购买水和营养品的,人均得不超过20/天;凡主办单位已给予奖励的,派出单位不可以用工会经费重复奖励。

(三)因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活动发生误餐的,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50/*天。

()按照《黑龙江大学工会慰问及困难补助制度(试行)》要求开展的相关慰问活动的支出。

四、部门工会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活动支出

1、不得用于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得用于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得用于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得用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5、不得用于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发票报销要求。

用于报销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票据,且盖有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发票抬头须为“黑龙江大学工会”,发票的开票日期、款项内容、单价、数量等,应填写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发票须有经办人和部门工会主席签字。此外,部门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并发生费用报销时,要提供活动总结和参与活动的会员名单,电影票和春游秋游门票也须开具正规发票。

六、本管理办法自201611日起开始执行。

 

 

黑龙江大学工会

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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