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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
2015-11-18 13:16  
[字号: ]

200642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促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三育人”工作的自觉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我校1996年颁发的“三育人”工作条例基础上重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做好“三育人”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学生为本,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必须紧紧依靠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在全校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必须不断提高“三育人”工作的理论水平,研究探索“三育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三条  培养学生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教书育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是学生知识增长和思想进步的导师,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体教师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五条  教书育人既是教师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要求,又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因此,老教师要做“双重导师”,既是学生的业务知识导师,还是学生的思想政治之师。青年教师则要坚持“双向育人”,既育人,又育己,育人先育己。

第六条  教师要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教学技能,要不断加强学习,尤其要加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以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指导育人工作。

第七条  教师要乐于教学,勤于教学,善于教学,把主要精力用于搞好教学,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注重开发学生的潜能,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科学态度,积极倡导个性化教育,寓素质教育于知识传授之中。

第八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既要充分肯定学生的长处,又要对学生中的不良现象敢抓敢管。对学生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要坚持正面教育和疏导为主的方式,以情感人,以理服人,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第九条  教师既要研究自己所学所教的专业,也要研究学生、研究教学、研究教学管理,要力争在学生成长规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学规律等方面加强探索,取得成绩。

第十条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学生的榜样。既要严格要求学生,更要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言行、仪表,通过良好的师德示范来教育和影响学生。

二、管理育人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是完成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不管是哪个层面和领域都要支持和关心育人工作,把管理工作渗透和贯穿到育人工作之中。特别是直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干部,要热爱本职岗位,热情为学生服务,关心和帮助学生成长,通过管理工作,做好育人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育人首先要确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各种活动等,都要有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使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干部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注意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  学校要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和业务素质高,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的教师、干部担任学生辅导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精干高效的专、兼职结合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各级组织要关心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成长,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干部,要在工作、思想、作风和为人方面,从严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处处做学生的典范。要经常深入学生的学习生活中,组织和参加学生的活动,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要主动了解学生各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工作、生活、恋爱婚姻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教育学生正确对待成败荣辱,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第十六条  校、院主要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每年至少为学生作1次报告。校、院党、政、工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要始终联系一个学生班,主动参加学生活动,关心、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创建文明班级。

第十七条  学校的各级管理干部要从切实维护学生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千方百计地搞好学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对已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学生采取适合的方式进行跟踪服务管理,帮助其尽早就业。

三、服务育人

    第十八条  学校除教师、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是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些职工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自觉为学生服务,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用实际行动实现服务育人。

    第十九条  服务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树立服务育人观念,热爱本职工作,寓育人于服务之中,当好“不上讲台的教师”。

    第二十条  服务人员要认真负责,兢兢业业,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为学生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第二十一条  服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用优良的思想和作风影响学生,对学生中不良的思想和行为,要敢于实事求是地批评教育;要积极关心学生、帮助学生、爱护学生,以美德感染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服务人员要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和勤俭节约的教育,从而促进和谐、节约型校园的创建。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二十三条 “三育人”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局面。学校成立“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和校工会主席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保卫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创业教育学院、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大学城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三育人”工作的评估办法,在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评聘以及相关奖惩条例实施过程中要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宣传部负责对“三育人”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对“三育人”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三育人”工作氛围。

3.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年级辅导员“三育人”工作的检查指导,按照“三育人”工作考核标准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对辅导员的“三育人”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4.校工会主要负责组织“三育人”工作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和各项竞赛等活动;负责“三育人”工作评估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主持学校“三育人”工作的总结和表彰。

5.校团委主要负责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青年教职工“三育人”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协助校工会搞好青年教职工的各项竞赛活动。

6.教务处负责对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育人先育己”的教育,全面提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7.创业教育学院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过程中,坚持德育为先导,提高学生的诚信精神、风险意识和抗挫折能力,锻炼学生的心理素质,造就身心健康的合格人才。

8.后勤管理处和大学城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后勤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管理和服务育人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校“三育人”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三育人”工作,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三育人”工作研讨会。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三育人”工作事关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根本任务的完成,应将其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每年划拨专项经费,设立“三育人”理论课题研究基金和“三育人”活动表彰基金。

第二十七条  校、院对教职工在“三育人”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包括调查报告、经验总结、理论文章等要进行认真考核,优秀的研究论文可立项申请“三育人”理论课题研究基金,同时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务聘任、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考量依据。

第二十八条  校“三育人”先进个人与校先进工作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建立表彰和奖励“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制度,各学院每年要召开“三育人”经验交流会或研讨会。学校每两年集中表彰和奖励一次。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从“三育人”活动表彰基金中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黑龙江大学第五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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